為深入推進“六大頑瘴痼疾”和“兩大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根據中央、省、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部署,現將我縣10起不當執法司法行為典型案例進行大曝光。
案例一:劉某某違紀案
劉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原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兼審委會委員、審判監督庭庭長。
劉某某身為黨員干部在審理張某、蘆某故意傷害案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對被告二人量刑畸輕;在陳某濫伐林木案件中接受他人說情,違反辦案紀律;身為黨員干部且系員額法官,將家人的錢款出借給商人并獲利,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反廉政紀律。
2020年11月,清原縣監委給予劉某某同志政務撒職處分,降為一級科員。2020年11月3日,清原縣紀委給予劉某某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案例二:王某某違法違紀案
王某某,男,1956年3月出生,原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王某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9年4月,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2019年5月,清原縣紀委監委給予王某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案例三:金某某違紀案
金某某,男,1964年7月出生,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退休人員。
2012年12月,金某某在審理侯某故意傷害案和2013年8月審理李某某故意傷害案中,對被告人侯某、李某某二人量刑畸輕,存在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2020年8月,清原縣紀委給予金某某黨內警告處分。
案例四:孟某某嚴重違紀案件
孟某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
孟某某違反廉潔紀律,將錢款出借并獲取利息,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反工作紀律,在任清原縣檢察院分管批捕工作的副檢察長期間,與其有經濟往來的公司涉案,不向相關領導匯報且不主動申請回避。
在組織審查調查期間,孟某某能夠認識錯誤并主動上交部分利息款。經撫順市紀委監委研究,決定給予孟某某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主任科員,調離檢察隊伍。
案例五:張某某嚴重違紀案件
張某某,男,1959年6月出生,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已退休)。
張某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廉潔紀律,接受管理對象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其他單位報銷,向其他單位索要辦案經費。
在組織審查期間,能夠如實說明本人違紀事實并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經撫順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張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案例六:何某嚴重違紀案件
何某,男,1955年1月出生,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已退休)。
何某時任清原縣檢察院分管公訴的副檢察長期間,違法工作紀律,未能依職權對張某等人故意傷害案量刑畸輕判決提起抗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在沒有正式交接分管工作的情況下,未能正確履行保管電子印章的工作職責,導致電子印章被他人使用。
經清原滿族自治縣紀委研究,給予何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案例七:劉某某徇私枉法犯罪案
劉某某,男,漢族, 1982年2月出生,大專學歷,2005年7月參加工作,清原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原警察。
經審查,2015年12月,劉某某利用其擔任清原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大蘇河森林派出所所長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說情,對邱某某等人盜挖紅松苗違反犯罪行為有案不立,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經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案例八:楊某徇私枉法犯罪案
楊某,男,滿族, 1977年8月出生,大學學歷,1998年7月參加工作,清原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原警察。
經審查,2013年8月,楊某利用其擔任清原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北三家派出所所長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同意他人替邱某某頂罪,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案例九:張某某嚴重違紀案件
張某某,男,滿族,1975年2月出生,1997年9月參加工作,清原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原民警。
經審查,2015年12月,張某某利用其擔任清原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局長職務便利,向其下屬單位負責人打招呼、說情,致使邱某某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2020年底經清原滿族自治縣紀委監委研究,決定給予張某某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三級警長,調離公安隊伍。
案例十:尹某某嚴重違紀案件
尹某某,男,漢族,1968年1月出生,1988年8月參加工作,清原滿族自治縣公安局監管大隊原教導員。
經審查,2017年6月,尹某某在擔任清原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局長期間,在森林公安局北三家森林派出所對所轄礦業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未進行查辦的情況下,未督促正確履行職責。
2021年經清原滿族自治縣紀委監委研究,決定給予尹某某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警員,調離公安隊伍。